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3條 業者登載或宣播環境用藥廣告時,應敘明廠商名稱及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字號。前項宣播以影視、廣播或電子看板方式為之者,得免敘明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字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