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環境用藥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環境用藥管理法母法 第2條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按月記錄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輸出、輸入、販賣及使用數量,應於次月十日前完成紀錄。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必要時,指有因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國內發生重大疫情。二、環境用藥污染事件。三、環境用藥消費者保護事件。四、環境用藥社會公共安全事件。五、為反應國內外環境用藥輿情報導。六、主管機關為辦理環境用藥管理、查驗及取締。 本條定義的名詞 必要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