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58條 法規:環境用藥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相關法規 環境用藥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58條 依本法通知限期改善者,其改善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改善期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