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55條 法規:環境用藥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相關法規 環境用藥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55條 經撤銷、廢止環境用藥許可證或許可執照者,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該項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其原許可證之品名,二年內亦不得再申請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