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2條製造、加工或輸入偽造、禁用環境用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
- 第43條明知為偽造、禁用環境用藥,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或為之調配、分裝,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 第44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二條或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
- 第45條(刪除)
- 第46條製造、加工、輸入偽造或禁用環境用藥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明知為偽造、禁用環境用藥,而販賣、…
- 第47條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第4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
- 第4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
- 第50條未依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許可執照而從事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第51條專業技術人員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再訓練、執行業務、離職報備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必要…
- 第52條主管機關查獲偽造或禁用之環境用藥,應分別為下列之處分:一、查獲之環境用藥,由當地主管機關查扣、沒入或令製造、加工或輸入業…
- 第53條主管機關派員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點驗劣質環境用藥,必要時得予以查扣。前項劣質環境用藥係本國製造、加工,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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