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43條 法規:環境用藥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環境用藥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43條 明知為偽造、禁用環境用藥,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或為之調配、分裝,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