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30條 法規:環境用藥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相關法規 環境用藥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管理 第30條 以遺傳工程或其他技術改造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從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申請條件、程序、緊急應變、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