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25條 法規:環境用藥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環境用藥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管理 第25條 環境用藥有效成分含量容許誤差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容許誤差範圍如有變更,應於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前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