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23條 法規:環境用藥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環境用藥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管理 第23條 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申請登記用之環境用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規定之限制;其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環境用藥,不得販賣或移作他用。第一項經核准試驗研究或教育示範之環境用藥,基於國民健康之維護或環境生態之保護,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