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21條 法規:環境用藥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相關法規 環境用藥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管理 第21條 特殊環境用藥之銷售對象,以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及持有許可執照之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或其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特殊環境用藥之使用者,以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及持有許可執照之病媒防治業或其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