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歇業停業撤銷廢止許可證照藥品處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環境用藥歇業停業撤銷廢止許可證照藥品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4條 環境用藥依第二條方式處理完畢後,應於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處理文件,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