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使用於生態及水源保育或保護區運作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使用於生態及水源保育或保護區運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4條 依前條申請核准者,應於施用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施用紀錄。前條第二款之施用計畫書及前項之施用紀錄,應保存五年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