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使用於生態及水源保育或保護區運作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使用於生態及水源保育或保護區運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水源等保育或保護區如下:一、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二、依森林法所設置之自然保護區。三、依國家公園法所劃定公告之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四、依自來水法所劃定公告之水質水量保護區。五、依飲用水管理條例所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六、依漁業法所設置之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指定公告之自然保留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