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5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於營業場所置放環境用藥,其置放總量不得超過一百公升(公斤),並應設專櫥加鎖管理。病媒防治業於營業場所置放特殊環境用藥,其置放總量不得超過一千公升(公斤);未逾一百公升(公斤)者應設專櫥加鎖,逾一百公升(公斤)者應設專用置放區並加鎖管理。其專櫥或專用置放區不得置放環境用藥以外之化學藥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