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4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共同使用同一貯存場所時,應明顯區分並標明各業者之環境用藥貯存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