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9條 法規: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9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復業時,應檢附原許可執照併同專業人員設置申請(未變更者免附),向主管機關申請。主管機關應於原許可執照上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