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7條 法規: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7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執照:一、歇業。二、實際營業場所與登記內容不符,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三、營業場所遷離未辦理變更登記,且營業狀況不明達半年以上。四、領得許可執照,逾二年仍未營業。五、停業二年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