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5條 法規: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檢附申請表及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