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3條 法規: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3條 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申請時,應進行現勘環境用藥營業場所及貯存場所;貯存場所於不同轄區者,應通知環境用藥貯存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會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