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10條 法規: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10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歇業時,應於歇業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廢止許可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