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許可證之申請,應依下列規定審查,其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內容以外之事項,並不得以任何形式之處分增加法規未明定之義務:
一、檢具之證明文件、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次數逾三次者,駁回其申請並退件;每次補正期間以九十日為限。
二、未繳納審查費者,逕予駁回其申請,並退件。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完成審查後十四日內通知申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