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26條 法規: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2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廢止許可證:一、申請文件或資料之內容不實。二、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有記錄之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環境用藥紀錄表。為製造、加工專供輸出之環境用藥而申請取得環境用藥原體輸入許可證者,其輸入之環境用藥原體,如非用於製造、加工專供輸出之環境用藥,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輸入許可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