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25條 法規: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25條 申請或變更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或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原體,產品有效期限超過二年者,應檢具相同製造日期及批號產品,生產時及生產後二年以上之藥效(效力)檢測報告及有效成分分析檢測報告。但環境用藥產品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環境衛生用藥原體之產品有效期限為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