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22條 法規: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22條 環境用藥藥效(效力)檢測、有效成分含量分析或物理化學性質檢測報告,其檢測方法依序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檢驗方法、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準檢測方法。前項標準檢驗或檢測方法,如國內尚未公告者,得引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及其認可組織或美國、日本等任一國家主管機關認可之檢測規範,或由申請者提供檢測方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