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17條 法規: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17條 變更、補發、換發許可證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六之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項許可證變更廠商名稱、地址、國內製造廠名稱、地址者,應自最後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相關證明文件之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