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12條 法規: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12條 下列物質作為環境用藥,免申請許可證:一、以次氯酸及其鹽類、亞氯酸鈉為單一有效成分,其濃度在百分之六以下者。二、漂白粉有效氯濃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三、次氯酸及其鹽類、亞氯酸鈉、二氧化氯、硼砂(酸)原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