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2條 本辦法所定專業技術人員分為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及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等三類。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所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