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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
化學物質管理目
環境用藥專供輸出申請作業準則
第6條
環境用藥專供輸出申請作業準則 第6條
法規:
環境用藥專供輸出申請作業準則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6條
本準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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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經核准製造、加工專供輸出環境用藥者,應按月記錄製造、加工、輸出量;其記錄及紀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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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準則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製造、加工專供輸出環境用藥,以持有與該專供輸出藥劑相同劑型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之環境用藥製造業者為限。
第3條
申請製造、加工專供輸出之環境用藥,不得含有本法公告禁用之成分。
第4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申請製造、加工專供輸出之環境用藥,應檢具下列文件或資料一、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影本。二、登載主要產品之工廠登…
第5條
經核准製造、加工專供輸出環境用藥者,應按月記錄製造、加工、輸出量;其記錄及紀錄保存準用本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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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