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 第4條 法規: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4條 製造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所使用之環境用藥,應委託持有相同劑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之環境用藥製造業者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