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 第3條 法規: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3條 申請前條環境用藥之資格條件如下:一、試驗研究或教育示範: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構或行政機關。二、專案防治:行政機關。三、申請登記用:環境用藥製造業或從事輸入行為之環境用藥販賣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