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 第2條 法規: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2條 申請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之環境用藥,不得含有依本法第七條公告禁用之成分。但專供實驗室內試驗研究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