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第6條 法規: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6條 未依第四條規定檢具申請資料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期限以一個月為限,屆期未補正者,逕予退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