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第5條 法規: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5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核准轉讓之原體,應於核准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轉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