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第4條 法規: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4條 個案申請原體轉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一、環境用藥製造業受讓人之環境用藥製造可證字號、品名、有效成分及含量、原體需求量。二、原體持有者所持有原體之許可證字號、品名、有效成分及含量、原體轉讓數量及原體製造日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