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海關進口稅則受理減免環境用藥原體關稅申請案件,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六百元。主管機關受理核發環境用藥輸出證明書,每件收取證明書費新臺幣二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