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8條 法規: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環境用藥分裝、調配或委託製造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檢具之證明文件、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補正期間以三十日為限。二、未繳納審查費者,逕予退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