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6條 法規: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6條 粒劑、錠劑、塊劑、片劑及凝膠劑之環境衛生用藥製造、加工應具有下列設備:一、混合或煉合設備。二、成型、模製或填充設備。三、分裝或包裝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