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5條 法規: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5條 粉劑之環境衛生用藥製造、加工應具有下列設備:一、粉碎機或篩選設備。二、混合或煉合設備。三、分裝或包裝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