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4條 法規: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4條 液劑、乳劑、懸浮劑、油劑或超低容量劑環境衛生用藥之製造、加工,應具有下列設備:一、調合容器。二、攪拌機。三、儲槽。四、填充設備。五、分裝或包裝設備。製造內壓噴霧劑者,應具備加壓填充設備及試漏檢查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