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3條 法規: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3條 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製造工廠,應具有下列設備:一、微生物醱酵、培養或配製設備。二、分裝或包裝設備。三、貯藏設備。四、滅菌消毒設備。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除作業場所之室內天花板、牆壁、門窗、地面等之構造設備,應便於洗滌及消毒,其製造、加工等作業場所應有獨立之空調系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