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5條 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之機構,於從事環境開放試驗開始前,應授予參與人員有關知能,並應作成紀錄,供主管機關查核。前項有關知能係指瞭解危害之意外處理、物理性與生物性防護之知識及技術、環境開放試驗實施的危險程度及其他有關應有之知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