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4條 法規: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4條 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度最高之規定裁處之;其法定罰鍰額度最高額相同者,應依其法定罰鍰額度最低額最高者裁處之;其法定罰鍰最高及最低額度均相同者,應先依第二條規定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裁處機關應於確定違規行為據以裁處之條文後,依第二條規定裁處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