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第3條 法規: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揭弊者,指運作人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因下列行為而受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一、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二、擔任違反本法行為之訴訟程序之證人。三、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 本條定義的名詞 揭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