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登錄類別依預估每年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數量,區分如下:一、標準登錄:達一公噸以上。二、簡易登錄:達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一公噸…
- 第6條標準登錄之數量級距如附表二。各登錄類別應登錄資料如下:一、標準登錄,如附表三及附表四。二、簡易登錄,如附表五。三、少量登…
- 第8條新化學物質屬科學研發、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或屬其他特殊形式者,登錄人除應依本辦法所定之資料項目登錄新化學物質資料外,另應向…
- 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登錄人提交之新化學物質資料,判斷新化學物質之毒性有符合本法第三條所定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
- 第10條共同或先後申請登錄同一新化學物質者,各登錄人得協議申請共同使用登錄所需之資料。前項申請共同登錄之新化學物質,應合計共同登…
- 第11條核准登錄之新化學物質,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錄碼。
- 第12條新化學物質核准登錄有效期間為五年。各登錄人經協議先後申請共同登錄,後申請者之核准登錄有效期間與先申請並取得核准登錄者之有…
- 第13條登錄人申請核准登錄之展延,應自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起算三個月之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並提交預估次年製造或輸入之新化…
- 第14條核准登錄之新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一、標準登錄滿五年。二、低關注聚合物少量登錄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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