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3條核准登錄之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為管理其目的事業使用化學物質之用。登錄人販…
- 第24條經核准登錄之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登錄人應於核准登錄後之次年起,每年自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依附表十申報前一年製造及…
- 第25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之各項申請,其審查期間如下:一、新化學物質少量登錄、低關注聚合物事前審定、低關注聚合物少量登錄、既…
- 第26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之各項申請,經審查申請文件認有欠缺、錯誤或內容不明確者,應命登錄人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提…
- 第27條化學物質登錄資料有變更時應主動申請變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為之。前項變更涉及登錄人基本資料者,…
- 第28條登錄人取得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該登錄核准,並註銷登錄碼:一、申請登錄資料有虛…
- 第29條經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錄人應主動或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提出補充資料:一、有新科學證據。二、有新用途…
- 第30條登錄人於登錄審查結果有疑義者,得於審查結果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申覆。前項申覆次數,以一次為限…
- 第31條登錄人依本辦法規定提出各項申請,應依本法收費標準規定繳納費用,並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網路傳輸系統提交化學物質資料。前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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