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32條 法規: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2條 登錄人依本辦法規定提出各項申請資料與相關證明文件,應以電子或書面方式保存五年備查。前項資料涉及工商機密,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保密並經核准者,應以電子或書面方式保存十五年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