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31條 法規: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1條 登錄人依本辦法規定提出各項申請,應依本法收費標準規定繳納費用,並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網路傳輸系統、登錄工具或表單提交化學物質資料。前項網路傳輸系統、登錄工具或表單之內容,應以中文填寫,檢具之外文資料應附中文譯本。登錄人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受理。但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