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錄人應主動或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提出補充資料:
一、有新科學證據。
二、有新用途資訊。
三、有新毒理或生態毒理資訊。
四、有新危害評估或暴露評估資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補充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