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29條 法規: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五章 附則 第29條 經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錄人應主動或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要求及指定期限提出補充資料:一、化學物質有新科學證據。二、化學物質有新用途資訊。三、化學物質有新毒理或生態毒理資訊。四、化學物質有新危害評估或暴露評估資訊。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補充之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