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24條 法規: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五章 附則 第24條 經核准登錄之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登錄人應於核准登錄後每年四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依附表八申報前一年製造及輸入新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之數量資訊。前項申報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網路傳輸系統辦理。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